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死刑案件中的非法证据排除
所属栏目:法律法规 资源来源:本站 发布时间:2012-05-26 12:19:08 点击次数:2387
死刑案件中的非法证据排除__根据《关于办理死刑案件审查判断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整理
排除 方式种类 | 强制排除 | 可补正(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的排除 |
物证、书证 | ①原物的照片、录像或者复制品,不能反映原物的外形和特征的;②书证有更改或者更改迹象不能作出合理解释的,书证的副本、复制件不能反映书证原件及其内容的;③经勘验、检查、搜查提取、扣押的物证、书证,未附有相关笔录和清单,不能证明物证、书证来源的;④对物证、书证的来源及收集过程有疑问,不能作出合理解释的。 | ①收集调取的物证、书证,在相关笔录、清单上没有侦查人员、物品持有人、见证人签名或者物品特征、数量、质量、名称等注明不详的;②收集调取物证照片、录像或者复制品,书证的副本、复制件未注明与原件核对无异,无复制时间、无被收集、调取人(单位)签名(盖章)的;③物证照片、录像或者复制品,书证的副本、复制件没有制作人关于制作过程及原物、原件存放于何处的说明或者说明中无签名的;④存在其他瑕疵的。 |
证人证言 | ①以暴力、威胁等非法手段取得的证人证言;②处于明显醉酒、麻醉品中毒或者精神药物麻醉状态,以致不能正确表达的证人所提供的证言;③证人的猜测性、评论性、推断性的证言,不能作为证据使用,但根据一般生活经验判断符合事实的除外;(意见证据规则)④询问证人没有个别进行而取得的证言;⑤没有经证人核对确认并签名(盖章)、捺指印的书面证言;⑥询问特殊证人时未提供手势辅助或翻译辅助。 | ①没有填写询问人、记录人、法定代理人姓名或者询问的起止时间、地点的;②询问地点不符合规定的;③询问笔录没有记录告知证人应当如实提供证言和有意作伪证或者隐匿罪证要负法律责任内容的;④询问笔录反映出在同一时间段内,同一询问人员询问不同证人的。 |
被告人供述和辩解 | ①采用刑讯逼供等非法手段取得的被告人供述;②讯问笔录没有经被告人核对确认并签名(盖章)、捺指印的;③询问特殊被告人时未提供手势辅助或者翻译辅助。 | ①笔录填写的讯问时间、讯问人、记录人、法定代理人等有误或者存在矛盾的;②讯问人没有签名的;③首次讯问笔录没有记录告知被讯问人诉讼权利内容的。 |
鉴定意见 | ①鉴定机构不具备法定的资格和条件,或者鉴定事项超出本鉴定机构项目范围或者鉴定能力的;②鉴定人不具备法定的资格和条件、鉴定人不具有相关专业技术或者职称、鉴定人违反回避规定的;③鉴定程序、方法有错误的;④鉴定意见与证明对象没有关联的;⑤鉴定对象与送检材料、样本不一致的;⑥送检材料、样本来源不明或者确实被污染且不具备鉴定条件的;⑦违反有关鉴定特定标准的;⑧鉴定文书缺少签名、盖章的;⑨其他违反有关规定的情形。 | —— |
勘验、检查笔录 | 勘验、检查笔录存在明显不符合法律及有关规定的情形,并且不能作出合理解释或者说明的 | —— |
视听资料 | ①真伪不明:经审查或鉴定无法确定真伪的;②来源不明:对视听资料的制作和取得的时间、地点、方式等有异议,不能作出合理解释或者提供必要证明的。 | —— |
辨认结果 | 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严格审查,不能确定其真实性的,辨认结果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①辨认不是在侦查人员主持下进行的;②辨认前使辨认人见到辨认对象的;③辨认人的辨认活动没有个别进行的;④辨认对象没有混杂在具有类似特征的其他对象中,或者供辨认的对象数量不符合规定的;尸体、场所等特定辨认对象除外。⑤辨认中给辨认人明显暗示或者明显有指认嫌疑的。 | ①主持辨认的侦查人员少于二人的;②没有向辨认人详细询问辨认对象的具体特征的;③对辨认经过和结果没有制作专门的规范的辨认笔录,或者辨认笔录没有侦查人员、辨认人、见证人的签名或者盖章的;④辨认记录过于简单,只有结果没有过程的;⑤案卷中只有辨认笔录,没有被辨认对象的照片、录像等资料,无法获悉辨认的真实情况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