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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四)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
1、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的,可以根据下列不同情形在相应的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1)情节一般的,可以在三个月拘役至六个月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2)情节严重的,可以在三年至四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2、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可以根据犯罪数额等其他影响犯罪构成的犯罪事实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增加相应刑罚量确定基准刑
(1)每增加一次犯罪,可以增加三个月至六个月刑期;
(2)情节一般的,每增加15000元,可以增加一个月刑期;
(3)情节严重的,每增加100000元,可以增加一个月刑期。
(十五)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
构成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的,可以根据下列不同情形在相应的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可以根据毒品犯罪次数、人次、毒品数量等其他影响犯罪构成的犯罪事实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
1、法定刑在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幅度的量刑起点和基准刑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二十克以下,海洛因、甲基苯丙胺胺或者可卡因一克,吗啡或者二亚甲基双氧安非他明(MDMA)等苯丙胺类毒品(甲基苯丙胺除外)二克,氯胺酮或者美沙酮二十克,三唑仑或者安眠酮一千克,咖啡因五千克或者其他数量相当毒品的,可以在三个月拘役至六个月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增加相应刑罚量确定基准刑:
⑴每增加海洛因、甲基苯丙胺或者可卡因一克及其他数量相当毒品的,可以增加三个月刑期;
⑵每增加吗啡或者二亚甲基双氧安非他明(MDMA)等苯丙胺类毒品(甲基苯丙胺除外)一克,可以增加二个月刑期;
⑶每增加鸦片、氯胺酮或者美沙酮五克,可以增加一个月刑期;
⑷每增加三唑仑或者安眠酮一千克,可以增加三个月刑期;
⑸每增加咖啡因一千克,可以增加一个月刑期;
⑹实施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两种以上行为的,每增加一种行为,可以增加三个月至六个月刑期。
2、法定刑在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幅度的量刑起点和基准刑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一百四十克,海洛因、甲基苯丙胺或者可卡因七克,吗啡或者二亚甲基双氧安非他明(MDMA)等苯丙胺类毒品(甲基苯丙胺除外)十四克,氯胺酮或者美沙酮一百四十克,三唑仑或者安眠酮七千克,咖啡因三十五千克或者其他数量相当毒品的,国家工作人员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在戒毒监管场所贩卖毒品的,向多人贩毒或者多次贩毒的,其他情节严重的,可以在三年至四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增加相应刑罚量确定基准刑:
⑴每增加海洛因、甲基苯丙胺或者可卡因一克及其他数量相当毒品的,可以增加一年刑期;
⑵每增加吗啡或者二亚甲基双氧安非他明(MDMA)等苯丙胺类毒品(甲基苯丙胺除外)三克,可以增加二年刑期;
⑶每增加鸦片、氯胺酮或者美沙酮十五克,可以增加一年刑期;
⑷每增加三唑仑或者安眠酮一千克,可以增加一年刑期;
⑸每增加咖啡因四千克,可以增加一年刑期;
⑹实施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两种以上行为的,每增加一种行为,可以增加六个月至一年刑期。
3、法定刑在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幅度的量刑起点和基准刑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二百克,海洛因、甲基苯丙胺或者可卡因十克,吗啡或者二亚甲基双氧安非他明(MDMA)等苯丙胺类毒品(甲基苯丙胺除外)二十克,氯胺酮或者美沙酮二百克,三唑仑或者安眠酮十千克,咖啡因五十千克或者其他毒品数量大的,可以在七年至八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增加相应刑罚量确定基准刑:
⑴每增加海洛因、甲基苯丙胺或者可卡因五克及其他数量相当毒品的,可以增加一年刑期;
⑵每增加吗啡或者二亚甲基双氧安非他明(MDMA)等苯丙胺类毒品(甲基苯丙胺除外)十克,可以增加一年刑期;
⑶每增加鸦片、氯胺酮或者美沙酮一百克,可以增加一年刑期;
⑷每增加三唑仑或者安眠酮五千克,可以增加一年刑期;
⑸每增加咖啡因二十千克,可以增加一年刑期;
⑹实施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两种以上行为的,每增加一种行为,可以增加一年至二年刑期。
4、法定刑在十五年有期徒刑的量刑起点和基准刑
具有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二款五种情形之一,且不宜判处无期徒刑以上刑罚的,量刑起点和基准刑为十五年有期徒刑。
5、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相应确定量刑情节调节比例
⑴组织、利用、教唆未成年人、孕妇、哺乳期妇女、患有严重疾病人员、又聋又哑的人、盲人及其他特殊人群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或者向未成年人出售毒品的,可以增加基准刑的30%以下;
⑵毒品再犯的,可以增加基准刑的30%以下;
⑶受雇运输毒品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30%以下;
⑷毒品含量明显偏低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30%以下;
⑸存在数量引诱情形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30%以下。
五、附则
1、本实施细则适用于有期徒刑以下的案件。
2、本实施细则所称以上、以下,均包括本数。
3、本实施细则将随法律、司法解释和刑事司法政策等的变动适时作出调整。
4、本实施细则由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负责解释。
5、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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