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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诉讼法修正案草案规定被诉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出庭应诉
所属栏目:新闻与法务 资源来源:本站 发布时间:2014-10-28 10:49:08 点击次数:3407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修正案(草案)》10月27日上午进入三审程序,正式提交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草案明确规定,被诉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出庭应诉;拒不到庭或者中途退庭者,人民法院可以向其上一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提出依法给予处分的司法建议。
草案第三条第三款明确规定,被诉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出庭应诉,不能出庭的,也可以委托行政机关相应的工作人员出庭。
为了确保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制度的付诸实现,草案第六十六条第二款明确规定,人民法院对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向其上一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提出依法给予其主要负责人或者直接责任人员处分的司法建议。
同时,为了贯彻落实十八届三中全会关于“探索建立与行政区划适当分离的司法管辖制度”的精神,草案第二十四条明确规定:经最高人民法院批准,高级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审判工作的实际情况,确定若干人民法院跨行政区域管辖第一审行政案件。
草案第一百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关于期间、送达、财产保全、开庭审理、调解、中止诉讼、终结诉讼、简易程序、执行等,以及人民检察院对行政案件受理、审理、裁判、执行的监督,本法没有规定的,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
记者获悉,历经全国人大常委会两次审议,与现行行政诉讼法相比,目前的草案已由75个条文扩充到了102个条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法律委员会认为,草案对现行行政诉讼中存在的“立案难、审理难、执行难”问题作了有针对性的规定,充分反映了各方面意见,已经比较成熟。
草案第三条第三款明确规定,被诉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出庭应诉,不能出庭的,也可以委托行政机关相应的工作人员出庭。
为了确保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制度的付诸实现,草案第六十六条第二款明确规定,人民法院对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向其上一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提出依法给予其主要负责人或者直接责任人员处分的司法建议。
同时,为了贯彻落实十八届三中全会关于“探索建立与行政区划适当分离的司法管辖制度”的精神,草案第二十四条明确规定:经最高人民法院批准,高级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审判工作的实际情况,确定若干人民法院跨行政区域管辖第一审行政案件。
草案第一百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关于期间、送达、财产保全、开庭审理、调解、中止诉讼、终结诉讼、简易程序、执行等,以及人民检察院对行政案件受理、审理、裁判、执行的监督,本法没有规定的,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
记者获悉,历经全国人大常委会两次审议,与现行行政诉讼法相比,目前的草案已由75个条文扩充到了102个条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法律委员会认为,草案对现行行政诉讼中存在的“立案难、审理难、执行难”问题作了有针对性的规定,充分反映了各方面意见,已经比较成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