少女医院暴亡官司一打十年 法院判院方需赔偿
所属栏目:新闻与法务 资源来源:本站 发布时间:2012-05-26 12:19:08 点击次数:3575
少女医院暴亡官司一打十年法院判院方需赔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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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名年仅13岁的花季少女因发烧入院治疗,7小时之间,少女突然暴亡!
这桩发生在十年前的医疗纠纷,引发了一场漫长的官司。医院坚称,少女的死亡是“医疗意外”而非“医疗事故”,院方无任何过错。在历经了三次医疗鉴定、两场诉讼之后,这宗旷日持久的医患纠纷终于在今年9月25日尘埃落定。广东兴宁法院判决:该案不构成医疗事故,但医院在诊疗过程中存在过错,依法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赔偿原告物质及精神损失共计6.7万余元。
入院七小时撒手人寰
事件发生在1998年5月17日。
当日早上8时许,兴宁市一名13岁的少女小婷因反复发热和头痛,在母亲张红陪同下到兴宁市某医院就诊。小婷个子高挑,她168厘米的身材,使医院在她应当看内科还是儿科问题上产生了“争议”。当天上午,她一直在楼上楼下、内一科、儿科之间转来转去,直至12时50分才住进儿一科305房。下午14时20分时,小婷病情突然恶化,出现呼吸急促,脸色、口唇苍白;15时25分,小婷呼吸心跳停止;医生立即对她进行了人工呼吸、心脏胸外按摩,静注肾上腺素等一系列抢救措施,16时左右,小婷抢救无效死亡!
第二天,小婷的母亲向兴宁市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委员会提出鉴定申请。中山医科大学法医学系根据兴宁市卫生局及死者家属的委托,于当年6月3日对小婷的死亡作出《法医学检验鉴定书》:小婷系因肺炎致急性呼吸衰竭死亡;6月18日,兴宁市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委员会也对此事件作出了鉴定,结论为“医疗意外”。
三次鉴定均非医疗事故
小婷的父亲郑华与张红已于1995年10月离婚,小婷一直随母亲生活。郑华直到事件调解结案后才得知小婷的噩耗。郑华认为,女儿之死是青霉素过敏反应中毒所致,医院在对孩子的治疗过程中有明显的过错。
其后,郑华开始了漫长的申诉路,从梅州市卫生局一路上访申诉到国家卫生部,又于2006年12月6日以小婷死亡是医疗事故为由,把兴宁市某医院推向被告席。
在诉讼过程中,郑华先后两次又向法院提出了对小婷的死因作医疗事故鉴定。第二次、第三次鉴定,法院分别委托梅州市医学会、广东省医学会进行,二者的鉴定结论一致———不属于医疗事故。
已为女儿之死打了近十年官司的郑华似乎有些灰心了。今年1月11日,他撤回起诉。这场官司仿佛再次宣告平息。
事故与过错有区别
可事情还没有结束。今年1月24日,郑华以“医院在小婷的诊疗过程中存在过错,应承担与其过错相应的民事责任”为由,请求法院判令医院承担财产损失169162.5元及赔偿精神抚慰金30000元。
郑华这一新的起诉理由,是因为从第三次鉴定结论中看到了一丝索赔的曙光。根据鉴定报告,医院在对小婷的医治过程中存在着“对患儿病情观察不够仔细、病程记录不够详细、病历有涂改、对呼吸衰竭认识不足等过失行为”。法庭上,院方对此予以否认,“医学鉴定认为有一定的过失行为,但并不构成医疗事故,这些行为与小婷的死亡不存在因果关系”。
法官审理认为:医院在对小婷的诊疗护理过程中存在的过失行为,虽不至于导致患儿死亡,但其过失行为对患儿病情的诊断和诊治带来影响,病人所受的损失部分是由于医疗过失行为所致。因此,医院依法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判决被告赔偿原告物质损失人民币334312.5元的20%,即人民币61862.5元,赔偿原告精神损失人民币6000元。
“在本案中,以医疗事故损害赔偿纠纷还是以医疗过错损害赔偿纠纷案由起诉是有区别的。”该案的主审法官表示:“医疗过错损害是指医疗事故以外原因引起的医疗损害。如果凡遇医疗损害赔偿就轻易以医疗事故起诉,一经鉴定不构成医疗事故,就会面临被驳回诉讼请求的后果。当事人在提起诉讼时应该理性选择案由,才能节约诉讼成本,最大限度地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本报记者傅汉荣通讯员廖思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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