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站搜索
地 址:安徽省芜湖市中山路和平大厦8013室
电 话:0553-3877116
传 真:0553-3877011
联系人:夏薇(律师)
手 机:13956166596
邮 箱:wuhuxiawei@sina.com
邮 编:241000
新闻与法务
患者依法维权 涂改病历致无法作事故鉴定
所属栏目:新闻与法务 资源来源:本站 发布时间:2012-05-26 12:19:08 点击次数:2665

2007 年8月16日,原告小美(化名)因怀孕37周到被告某私立医院作例行产前检查,B超显示系右枕后位晚期单活胎妊娠。当日下午小美即行剖宫产术娩出一活女婴,但术后却因子宫收缩乏力而出血不止,被告采取相应措施未果后请其他医院妇科主任前来会诊,经原告亲属同意后实行了子宫次全切术。次日,原告转其他医院治疗,经诊断为失血性出血,产后出血。双方在转院前将病历进行了封存并签字,交被告方保管。后原告申请进行医疗事故鉴定时,发现被告擅自拆封并涂改了病历。2007年11月,医学会因此原因下达了中止医疗事故技术鉴定通知书。2008年2月,原告伤情经司法鉴定中心评定为伤残7级。另在诉讼期间,经被告申请,法院委托医学会进行医疗事故鉴定,因原告对被告涂改的病历有异议,2008年7月,医学会下达了终止医疗事故技术鉴定通知书。

法院审理后认为,公民享有生命健康权。原告在被告处进行手术,双方已形成医疗服务关系,现因被告违反规定修改病历资料,导致双方争议的事实无法通过鉴定结论予以认定。根据举证责任倒置的原则,被告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被告违反规定涂改病历,应当认定其具有医疗过失行为,构成医疗事故,故被告对此应负主要赔偿责任。

据此,法院作出上述判决。

站内声明: “本网站是非营利性网站,旨在宣扬法律意识,交流执业学习心得。网内部分文章来自其他网站,只做为交流学习之用,相应的权利均属于原权利人。如权利人认为不妥,请来电或来函说明,本网页随即停止转载和使用。谢谢合作!”

脚注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