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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闻与法务
聚焦职业病防治法修改:维护患者权益须放首位
所属栏目:新闻与法务 资源来源:本站 发布时间:2012-05-25 00:04:19 点击次数:2649

职业病防治法是一部预防、控制和消除职业病危害防治职业病保护劳动者健康及其相关权益促进经济发展的重要法律。该法施行九年来对遏制职业病高发势头起到了积极作用。但是目前我国职业病防治的形势总体上还比较严峻与职业病相关侵害劳动者权益的事件时有发生。这些事件暴露出法律在职业病诊断、职业病待遇等方面还存在漏洞。为此前不久举行的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初次审议了职业病防治法修正案草案。

本报从今天开始推出一组三篇报道介绍全国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及列席会议的全国人大代表对这一重要法律的修改意见。

两年前发生的张海超“开胸验肺”事件曾引起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也暴露出现行职业病防治法的一些漏洞。

为堵住这些法律漏洞修改职业病防治法进入全国人大常委会的立法程序——前不久举行的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初次审议了职业病防治法修正案草案。

审议中许多常委委员提出修改职业病防治法必须把保护职业病患者的合法权益放在首位。

获赔平均需要3年以上时间

“按现行法律规定的程序劳动者患职业病后诊断难、索赔难的问题十分突出。”田玉科委员指出劳动者要获得职业病的诊断和索赔必须经过10余个医疗和法律程序的漫长过程。有调查表明职业病患者获取赔偿平均需要3年以上的时间。

田玉科委员分析职业病诊断难的原因主要是职业病诊断机构少。

为破解这一难题职业病防治法修正案草案修改了相关规定只要符合条件的医疗机构均有职业病诊断资质且职业病诊断机构不得拒绝劳动者进行职业病诊断的要求。

“举证难是劳动者职业病诊断和获赔难以逾越的一道障碍。”田玉科委员说根据现行的规定劳动者申请做职业病诊断时如果用人单位不配合、不提供相关资料就无法做出诊断。

对此修正案草案一方面规定了用人单位在职业病防治法中的责任增加规定:职业病诊断、鉴定过程中用人单位不提供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结果等资料的诊断、鉴定机构应当结合劳动者的临床表现、辅助检查结果和劳动者的职业史、职业病危害接触史并参考劳动者的自述、负责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的部门提供的日常监督检查信息等做出职业病诊断、鉴定结论。

“这些条款的修改充分体现了对劳动者的保护。”田玉科委员说。

制度设计向劳动者适度倾斜

“职业病防治法的立法理念应当是:保护劳动者职业健康安全、强化用人单位及其负责人的相关责任、加强政府部门的监管职责。”任茂东委员说在保护劳动者权利方面应当明确劳动者向相关部门报告职业病防治违法行为的权利、确立劳动关系仲裁一裁终局制、明确工伤保险先行支付制度等。要采取向职业病患者适度倾斜的制度最大限度保护职业病患者的合法权益。

任茂东委员建议修正案草案应规定举证责任倒置制度。职业病鉴定过程中劳动者要提供相关职业卫生材料这几乎是不可能的。现在很多企业关闭破产、不签订劳动合同有的工人干了一年多甚至连一件工作服都没有根本无法证明其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这是导致当前职业病诊断难的主要问题。

“在制度设计上应给予劳动者更多便利切实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任茂东委员建议修正案草案中应规定简单的受理流程;劳动争议诉讼期间的治疗和生活费用给付制度要有效、便于操作;要实行举证责任倒置制度。

刘振伟委员提出修正案草案应对特殊人员的职业病防治工作作出规定。目前短期工作人员、破产改制企业人员的职业病待遇落实难。这些人员多属于建筑、煤炭、冶金等行业工作流动性大参保率低劳保条件差职业病防治工作落实困难用人单位的后续处理也往往不到位。

“建议为这些人员做一些特殊的制度安排采取由用人单位交纳保证金、建立防治基金、加强行政监管等多种措施保护他们的职业病防治权益。”刘振伟委员说。

刘振伟委员还建议修正案草案应对职业病诊断、鉴定的时限作出规定。应借鉴工伤鉴定、司法鉴定、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等方面的相关规定进一步明确职业病诊断、鉴定的时限以避免职业病诊断、鉴定机构久拖不决。

工会应参加职业病诊断鉴定

修正案草案增加了工会组织依法对职业病防治工作进行监督、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的规定同时规定了工会在参与职业病防护与管理过程中的权利。

“应当再赋予工会组织参加职业病诊断、鉴定的权利。”刘振伟委员建议要引入工会参与监督的机制。尤其是在督促用人单位及时提起职业病诊断、鉴定申请提供诊断、鉴定所需材料等方面要发挥工会的作用。

南振中委员也认为为切实发挥工会在职业病防治工作中的监督作用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应在修正案草案中增加一款规定“工会应代表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依法签订劳动安全卫生专项集体合同监督用人单位切实履行职业病防治义务”。

南振中委员还指出修正案草案规定要建立“行业协会规范”机制但是具体条款中没有对行业协会的权责作进一步说明。职业病防治工作涉及煤炭、冶金、化工、建材、汽车制造、医药、铸造、陶瓷、机械等30多个行业目前仅有《建筑行业职业病危害预防控制规范》和《纺织印染业职业病危害预防控制指南》等推荐性国家职业卫生标准。

“行业主管部门和行业协会在职业病防治方面应该发挥更大的作用。”南振中委员建议修正案草案应明确规定行业主管部门和行业协会负有制定本行业职业病防治规范的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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