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 址:安徽省芜湖市中山路和平大厦8013室
电 话:0553-3877116
传 真:0553-3877011
联系人:夏薇(律师)
手 机:13956166596
邮 箱:wuhuxiawei@sina.com
邮 编:241000
电 话:0553-3877116
传 真:0553-3877011
联系人:夏薇(律师)
手 机:13956166596
邮 箱:wuhuxiawei@sina.com
邮 编:241000
商务部明确购卡限额、实名、非现金三原则
所属栏目:新闻与法务 资源来源:本站 发布时间:2012-11-01 12:28:09 点击次数:2859
商务部明确购卡限额、实名、非现金三原则
今年9月商务部发布了《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管理办法(试行)》,自2012年11月1日起施行。
规定,个人或单位购买充值记名卡的,或一次性购买1万元(含)以上不记名卡的,应实名购卡。单位一次性购买单用途卡金额达5000元(含)以上或个人一次性购卡金额达5万元(含)以上的,以及单位或个人采用非现场方式购卡的,应通过银行转账,不得使用现金。单张记名卡限额不得超过5000元,单张不记名卡限额不得超过1000元。
所谓单用途商业预付卡,包括四方面属性:一是发行主体系从事零售业、住宿和餐饮业、居民服务业的企业法人;二是使用限于在本企业或本企业所属集团或同一品牌特许经营体系范围内;三是性质上明确其为一种预付凭证;四是形式上包括实体卡和虚拟卡。
办法规定了资金存管制度,要求规模发卡企业、集团发卡企业和品牌发卡企业应将部分预收资金委托商业银行进行监管。办法将规模发卡企业的存管资金比例设定为20%,集团发卡企业为30%,品牌发卡企业为40%。同时,办法规定存管资金冲抵措施,允许发卡企业以保证保险保单、担保保函、银行保函等形式代替资金存管协议,发卡企业违反办法规定,由备案机关最高处以3万元以下罚款。
今年9月商务部发布了《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管理办法(试行)》,自2012年11月1日起施行。
规定,个人或单位购买充值记名卡的,或一次性购买1万元(含)以上不记名卡的,应实名购卡。单位一次性购买单用途卡金额达5000元(含)以上或个人一次性购卡金额达5万元(含)以上的,以及单位或个人采用非现场方式购卡的,应通过银行转账,不得使用现金。单张记名卡限额不得超过5000元,单张不记名卡限额不得超过1000元。
所谓单用途商业预付卡,包括四方面属性:一是发行主体系从事零售业、住宿和餐饮业、居民服务业的企业法人;二是使用限于在本企业或本企业所属集团或同一品牌特许经营体系范围内;三是性质上明确其为一种预付凭证;四是形式上包括实体卡和虚拟卡。
办法规定了资金存管制度,要求规模发卡企业、集团发卡企业和品牌发卡企业应将部分预收资金委托商业银行进行监管。办法将规模发卡企业的存管资金比例设定为20%,集团发卡企业为30%,品牌发卡企业为40%。同时,办法规定存管资金冲抵措施,允许发卡企业以保证保险保单、担保保函、银行保函等形式代替资金存管协议,发卡企业违反办法规定,由备案机关最高处以3万元以下罚款。